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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33號
附民原告 劉雅玲
訴訟代理人 孔令則律師
附民被告 范家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 年度壢交簡字第215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郭鍵融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芝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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