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9,壢簡附民,75,202005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壢簡附民字第75號
原 告 柳克穎
被 告 黃振育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109 年度壢簡字第913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梁志偉

法 官 蔣彥威

法 官 陳俐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涂頴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