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9,審交易,52,2020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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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交易字第5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闕文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25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二、本件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三、經查,檢察官起訴認被告闕文進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經查,告訴人林碧珠與被告於本院成立調解,嗣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 份在卷可參。

揆諸上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簡方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趙建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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