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9,審交附民,108,2020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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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08號
原 告 邱治瑋
被 告 李宏筌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09 年度審交簡字第9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何宇宸
法 官 潘怡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怡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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