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9,審原交簡附民,2,2020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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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原交簡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藍詹彩雲

被 告 楊秋天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 年度審原交簡字第1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簡方毅
法 官 呂曾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淨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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