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9,審易,301,2020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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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易字第30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嬌娥




艾依美


莊蕊蓮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19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

三、檢察官起訴認被告徐嬌娥、艾依美、莊蕊蓮3 人(互毆)均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惟此罪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經查,被告3 人業於本院成立調解,並均當庭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附民移調字第485 號調解筆錄各1 份及刑事撤回告訴狀3 份在卷可佐,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簡方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趙建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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