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9,審訴,237,202005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訴字第23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淑美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毒偵字第118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李淑美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事實及理由

一、李淑美、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停止戒治釋放出所,所餘戒治期間交付保護管束,迄至民國91年1 月18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強制戒治期滿執行完畢,該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更名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同)檢察官以91年度戒毒偵字第3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於91年5 、6 月間(即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 年內)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改制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同)以91年度訴字第1438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於本案不構成累犯)。

、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審訴字第470 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入監執行後,已於103 年12月10日期滿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

詎其仍不知悔改,竟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8 年9 月23日下午1 時許,在臺北市○○區○○○路○段000 號1 樓居處,以玻璃球燒烤吸其煙氣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

又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8 年9月23日下午7 時40分許(起訴書誤載為「晚間某時許」,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在上址處,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

嗣於108 年9 月24日晚間9 時40分許,為警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嗎啡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李淑美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採尿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臺北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㈢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其因施用而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分別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㈡被告有事實欄一、所示科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2 罪,均為累犯,且係一再犯同罪質之罪,足見其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各加重其最低本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參照)。

㈢被告所犯上開2 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戒癮處分及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本應徹底戒絕毒癮,詎其竟未能自新,仍一再施用足以導致人體機能發生依賴性、成癮性及抗藥性等障礙之毒品,戕害自身健康,漠視法令禁制,實屬不該。

惟念及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劉仲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呂曾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淨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