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9,審附民,237,2020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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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附民字第237號
附民原告 莊阿鑫
附民被告 朱家緯



上列被告因刑事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呂曾達
法 官 蔡榮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萱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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