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9,易,80,202005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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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易字第8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祐瑄


選任辯護人 劉陽明律師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 年04月30日所為之判
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關於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案號「108 年度偵字第27036 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8 年度偵字第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判決正本與原本不符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有如主文所示之誤載,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述說明,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曾淑君
法 官 陳郁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哲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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