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9,易緝,21,202005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易緝字第2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傑治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偵緝字第1025、1027、1028、10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邱傑治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 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馮昌偉
法 官 呂宜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小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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