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9,智易緝,1,2020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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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智易緝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秀貞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調偵字第13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賴秀貞係址設桃園市○○區○○路0 段0000○00號1 樓「美妙小吃店」負責人,明知附表所示歌曲,係由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下稱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享有專屬授權之視聽及音樂著作,未經其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公開播送。

詎賴秀貞竟基於擅自以公開播送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自民國106 年3 月30日起,取得錄製有如附表所示歌曲之電腦主機1 台擺放於上址之餐廳內,供不特定來店消費之客人點唱以牟利,以此方式公開播送而侵害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之著作財產權。

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播送方式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而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又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播送方式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依同法第100條,本罪須告訴乃論。

茲因本件告訴人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紙在卷可稽(本院智易緝卷第77頁),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家豪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陳柏嘉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震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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