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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43號
附民原告 童思漢
附民被告 吳伯雄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 年度桃交簡字第545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 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程欣儀
法 官 吳天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慈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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