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9,桃交簡附民,65,2020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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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65號
原 告 薛游春玉



被 告 王怡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8 年度桃交簡字第2893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陳炫谷

法 官 陳昭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郁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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