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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桃簡字第311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暐鈞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321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蘇暐鈞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七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蘇暐鈞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役齡男子皆有依法服兵役之義務,竟於經核准出境後即任意滯留國外未歸,且經催告後仍未能如期返國接受役男徵兵處理,妨害役政機關對於兵役事務之徵集、管理,復破壞兵役制度之公平性,並損及國家之國防動員兵力,其視國家公權力於無物之態度實有不該,應予刑事非難;
兼衡其出境後滯留不歸之期間長短、犯罪之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楊挺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述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甄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
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32150號
被 告 蘇暐鈞 男 29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送達:桃園市○○區○○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蘇暐鈞原設籍桃園市○○區○○路00號,於民國107 年8 月8 日經核准出境就學,詎其明知己係80年次之役齡男子,須應徵兵處理,且出境在國外就讀研究所碩士班最高年齡以27歲為限(計算至當年12月31日止),仍竟圖避免徵兵處理,逾期未歸,經桃園市桃園區公所於109 年3 月9 日,以桃市桃民字第1090013724號函請徵兵處理通報人即其父蘇志成提供蘇暐鈞國外現居地址,惟未獲回應,後由同公所以109 年3 月30日桃市桃民字第10900178821 號公告同年3 月30日桃市桃民字第1090017882號催告通知返國接受徵兵處理函(同函亦送達蘇志成),再於同年7 月31日以桃市桃民字第0000000000號公示送達同公所同年7 月30日桃市桃民字第0000000000號役男徵兵檢查通知書,然蘇暐鈞仍未返國接受徵兵處理。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蘇暐鈞因出境未歸經傳喚未到庭,然據證人即被告之父蘇志成於偵查中證稱:被告現在紐西蘭,109 年4 月間有收到公文,伊將公文拍照以通訊軟體傳給被告,被告稱因工作無法回來,且被告不想回來,他想定居在紐西蘭等語,並有兵(役)籍表、兵籍資料查詢結果、桃園市桃園區公所109年3 月9 日桃市桃民字第1090013724號函暨送達證書、同公所同年3 月30日桃市桃民字第10900178821 號公告、同公所同年3 月30日桃市桃民字第1090017882號通知返國接受徵兵處理函暨送達蘇志成之送達證書、同公所同年7 月31日桃市桃民字第1090047717號公示送達、同公所同年7 月30日桃市桃民字第1090046111號役男徵兵檢查通知書、公告及公示送達張貼照片各1 份及被告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檢察官 楊挺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蔡欣潔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參考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
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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