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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桃簡附民字第53號
原 告 劉得鈺
被 告 張慧娟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108 年度桃簡字第307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是違背上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期間此一須具備之法律程式者,法院即應以起訴程式不合法為由,駁回原告之訴。
二、查本件被告張慧娟所涉刑事侵占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31日以本院108 年度桃簡字第3076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罪刑,上開判決並於109 年2 月13日確定,原告於109 年3 月5 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1 份及本院收文章戳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原告於刑事案件終結後始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違背前揭規定且無從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此失所依附,併予駁回。
至原告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仍得另依民事訴訟程序起訴,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梁志偉
法 官 蔣彥威
法 官 陳俐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涂頴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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