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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06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簡庭豪(原名簡旭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7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簡庭豪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庭豪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再按刑法第53條所謂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以2 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為必要,最高法院33年非字第19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3 至4 、6 至11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而就附表編號1 至2 、5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3 至4 、6 至11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業經受刑人請求定執行刑,此有受刑人所提出之刑事聲請狀在卷可按,則聲請人係依受刑人之請求,而向本院聲請就上開各罪定執行刑,自屬正當。
又受刑人於附表所示時間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茲因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其確定日期為民國108 年5 月28日,而附表編號2 至11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又在108 年5 月28日以前,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自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是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確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張明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怡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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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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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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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 月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6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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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7 年12月15日凌晨3 │107 年12月5 日晚間 │107 年12月15日凌晨3 │
│ │時許 │10時許 │時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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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
│ 年 度 案 號 │108 年度毒偵字第112 │108 年度毒偵字第112 │108 年度毒偵字第112 │
│ │號、107 年度毒偵字第│號、107 年度毒偵字第│號、107 年度毒偵字第│
│ │7729號 │7729號 │772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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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 │ │ │
│最 後├────┼──────────┼──────────┼──────────┤
│ │案 號│108 年度審訴字第421 │108 年度審訴字第421 │108 年度審訴字第421 │
│事實審│ │號、第425 號 │號、第425 號 │號、第425 號 │
│ ├────┼──────────┼──────────┼──────────┤
│ │判決日期│108 年4 月26日 │108 年4 月26日 │108 年4 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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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 │ │ │
│確 定├────┼──────────┼──────────┼──────────┤
│ │案 號│108 年度審訴字第421 │108 年度審訴字第421 │108 年度審訴字第421 │
│ │ │號、第425 號 │號、第425 號 │號、第425 號 │
│ ├────┼──────────┼──────────┼──────────┤
│ │判 決│108 年5 月28日 │108 年5 月28日 │108 年5 月28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是 │
│之案件 │ │ │ │
├────────┼──────────┴──────────┼──────────┤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執字第8955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
│ │ │108 年度執字第8956號│
│ │ │ │
│ ├─────────────────────┼──────────┤
│ │編號1 至2 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8 │編號3 至4 所示之罪經│
│備 註│年度審訴字第421 號、第425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 │
│ │期徒刑1 年3 月 │年度審訴字第421 號、│
│ │ │第425 號判決應定執行│
│ │ │有期徒刑9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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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4 │ 5 │ 6 │
├────────┼──────────┼──────────┼──────────┤
│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 月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6 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7 年12月5 日晚間10│108 年1 月27日某時許│108 年1 月27日某時許│
│ │時許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
│ 年 度 案 號 │108 年度毒偵字第112 │108 年度毒偵字第2125│108 年度毒偵字第2125│
│ │號、107 年度毒偵字第│號 │號 │
│ │7729號 │ │ │
├───┬────┼──────────┼──────────┼──────────┤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 │ │ │
│最 後├────┼──────────┼──────────┼──────────┤
│ │案 號│108 年度審訴字第421 │108 年度審訴字第859 │108 年度審訴字第859 │
│事實審│ │號、425 號 │號 │號 │
│ ├────┼──────────┼──────────┼──────────┤
│ │判決日期│108 年4 月26日 │108 年7 月22日 │108 年7 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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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 │ │ │
│確 定├────┼──────────┼──────────┼──────────┤
│ │案 號│108 年度審訴字第421 │108 年度審訴字第859 │108 年度審訴字第859 │
│判 決│ │號、第425 號 │號 │號 │
│ ├────┼──────────┼──────────┼──────────┤
│ │判 決│108 年5 月28日 │108 年8 月19日 │108 年8 月19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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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否 │是 │
│之案件 │ │ │ │
├────────┼──────────┼──────────┼──────────┤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
│ │108 年度執字第8956號│108 年度執字第12914 │108 年度執字第12915 │
│ │ │號 │號 │
│ ├──────────┤ │ │
│備 註│編號3 至4 所示之罪經│ │ │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 │ │ │
│ │年度審訴字第421 號、│ │ │
│ │第425 號判決定應執行│ │ │
│ │有期徒刑9 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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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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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 月 │有期徒刑5 月 │有期徒刑3 月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8 年4 月17日晚間9 │108 年4 月17日晚間9 │108 年4 月17日晚間9 │
│ │時許 │時許 │時許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
│ 年 度 案 號 │108 年度毒偵字第2618│108 年度毒偵字第2618│108 年度毒偵字第2618│
│ │號、第3329號 │號、第3329號 │號、第332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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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 │ │ │
│最 後├────┼──────────┼──────────┼──────────┤
│ │案 號│108 年度審訴字第1556│108 年度審訴字第1556│108 年度審訴字第1556│
│事實審│ │號 │號 │號 │
│ ├────┼──────────┼──────────┼──────────┤
│ │判決日期│108 年11月22日 │108 年11月22日 │108 年11月22日 │
├───┼────┼──────────┼──────────┼──────────┤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 │ │ │
│確 定├────┼──────────┼──────────┼──────────┤
│ │案 號│108 年度審訴字第1556│108 年度審訴字第1556│108 年度審訴字第1556│
│判 決│ │號 │號 │號 │
│ │ │ │ │ │
│ ├────┼──────────┼──────────┼──────────┤
│ │判 決│108 年12月16日 │108 年12月16日 │108 年12月16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是 │
│之案件 │ │ │ │
├────────┼──────────┴──────────┴──────────┤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執字第366 號 │
│備 註├────────────────────────────────┤
│ │編號7 至10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8 年度審訴字第1556號判│
│ │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 │
└────────┴────────────────────────────────┘
┌────────┬──────────┬──────────┬──────────┐
│ 編 號 │ 10 │ 11 │ 以下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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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竊盜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6 月 │ │
├────────┼──────────┼──────────┼──────────┤
│ 犯 罪 日 期 │108 年4 月17日晚間9 │107 年12月14日下午1 │ │
│ │時許 │時21分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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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
│ 年 度 案 號 │署108 年度毒偵字第 │署108 年度偵字第1886│ │
│ │2618號、第3329號 │號 │ │
├───┬────┼──────────┼──────────┼──────────┤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 │ │ │ │
│最 後├────┼──────────┼──────────┼──────────┤
│ │案 號│108 年度審訴字第 │108 年度審簡字第 │ │
│事實審│ │1556 號 │1031 號 │ │
│ ├────┼──────────┼──────────┼──────────┤
│ │判決日期│108 年11月22日 │108 年12月16日 │ │
├───┼────┼──────────┼──────────┼──────────┤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 │ │ │ │
│確 定├────┼──────────┼──────────┼──────────┤
│ │案 號│108 年度審訴字第1556│108 年度審簡字第1031│ │
│判 決│ │號 │號 │ │
│ ├────┼──────────┼──────────┼──────────┤
│ │判 決│108 年12月16日 │109 年1 月6 日 │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 │
│之案件 │ │ │ │
├────────┼──────────┼──────────┼──────────┤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 │
│ │109 年度執字第366 號│109 年度執字第3774號│ │
│ │ │ │ │
│備 註├──────────┤ │ │
│ │編號7 至10所示之罪,│ │ │
│ │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 │ │
│ │108 年度審訴字第1556│ │ │
│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 │ │
│ │刑1 年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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