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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06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趙游藤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趙游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趙游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由本院裁定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11月,於民國106 年4 月24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執行中。
茲因受刑人於109 年3 月2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許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挺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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