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06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沈順龍
上列受刑人因肇事逃逸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19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沈順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沈順龍因肇事逃逸案件,經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 年2 月,於民國108 年4 月20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109年3 月2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9 年3 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90158632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誤,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張英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 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