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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06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理全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18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理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理全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5 年確定,於民國106 年11月23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09 年3 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呂理全因販賣第二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91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8 月、3 月、3 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 年度上訴字第244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審簡字第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上開4 罪刑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370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 年4 月確定;
另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審易字第44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再因偽造印文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壢簡字第38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此2 罪刑經本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286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 月確定。
受刑人於106 年11月23日入監執行(羈押折抵323 日、6 月得易科罰金已執畢),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9 年3 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901583851 號函核准假釋,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0 年7月2 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4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10 年5 月19日,現尚未執行完畢,此有該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柏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瓊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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