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9,聲,1086,2020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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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08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武



上列受刑人因家暴殺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19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武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付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下列事項: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蔡武因家暴殺人案件,經本院判決有期徒刑年13年確定,並於民國99年11月19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9 年3 月2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並命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1 、5 款規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次按法院就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為緩刑宣告時,除顯無必要者外,應命被告於付緩刑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下列一款或數款事項:「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

又此一規定於受刑人經假釋出獄付保護管束者,準用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39條分別規定甚明。

三、經查:

(一)受刑人蔡武因犯家暴殺人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重訴字第52號判決有期徒刑13年確定,並於99年11月19日入監,且於109 年3 月20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而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9 年3 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90159057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另受刑人縮短刑期後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2 年5 月10日,現尚未執行完畢,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本院審酌卷內檢察官執行指揮書、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52號刑事判決、戶籍謄本、受刑人假釋入住同意書、公務電話紀錄、家屬接納同意書、收容人調查分類直接調查表、直接調查報告表、家暴犯犯案情節及輔導/ 治療摘要紀錄表、個案輔導紀錄、個案綜合資料表等件資料,認本件受刑人於保護管束期間仍應有命受刑人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1 、5 款規定,以防再犯之必要,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2項第1款、第5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芳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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