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11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思維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20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思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強盜案件,經本院判決有期徒刑合計5 年10月,於105 年4 月22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
於109 年3 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9 年3 月25日法授矯字第10901090159640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 官 林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忠順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