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9,聲,1312,2020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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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312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邱嘉富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對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07 年執助字第128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受刑人邱嘉富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以107 年度執助音字第1281號指揮書執行有期徒刑3 年6 月,於民國110 年6 月27日期滿,復接續以107 年度執助音字第1280號指揮書執行拘役60日,惟依刑法第51條規定,應執行者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故請求註銷桃園地檢署107 年度執助音字第1280號執行指揮書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

該條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包括執行之指揮違法及執行之方法不當等情形在內;

又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確定後,與確定判決具有同等效力,則上揭規定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如受刑人係對於依定應執行刑裁定之指揮執行聲明異議,應向為該應執行刑裁定之法院為之(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抗字第785 號、92年度台聲字第6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之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1646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60日確定,並移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執助音字第1280號指揮書執行等情,有上開裁定書、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在卷可稽,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執行卷宗核閱屬實。

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上開執行指揮書,既係依據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 年度聲字第1646號裁定所定應執行之刑而執行,則本件上揭規定「諭知該裁判之法院」,應係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本院對於受刑人之前揭聲明異議,依法無管轄權。

從而,本件聲明異議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蔣彥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葵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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