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9,聲,1578,2020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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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57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紹文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26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紹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紹文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嗣於法務部矯正署(下稱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下稱自強外役監)執行,現已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被告假釋中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

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本院為上開應執行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經本院審核卷附矯正署民國109 年4 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901628941號函暨所附自強外役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張明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珮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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