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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65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傅紀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傅紀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傅紀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等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提出聲請。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數罪之宣告刑出於二以上之科刑判決而得併合處罰定其應執行刑者,以該數罪俱係在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確定前所犯者為限(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7381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4 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原不得由法院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然本件受刑人業已請求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就各宣告刑聲請向法院定應執行刑,有調查表乙份在卷可證,是以,本件檢察官聲請就附表各編號宣告刑一併定應執行刑,尚無不合。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時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分別經附表所示法院判處各該宣告刑,並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確定在案,附表編號1 至4 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民國108 年10月25日前等情,有本院108 年度壢簡字第1394號判決、108 年度壢簡字第1391號判決、108 年度審訴字第1584號判決、108 年度審易字第2610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認聲請正當,本院考量受刑人雖持有逾量第一級毒品與第二級毒品,惟其在持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期間仍擷取部分供己施用,且無證據證明其持有毒品目的在供販賣或轉讓他人,堪認其持有逾量毒品之目的仍在供自身施用,此與其所為反覆施用毒品犯行,主觀目的一致,此類犯行之犯罪情節尚非重大,所生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尚無明顯而重大之實害,是應著重對於受刑人之矯治、教化,而非科以重罰,難認有將其長期監禁之必要等情狀,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張宏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美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附表:
┌───────┬────────┬────────┬────────┬────────┐
│編號 │ 1 │ 2 │ 3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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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 │質淨重10公克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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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刑 │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5 月 │有期徒刑1 年6 月│有期徒刑6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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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108 年5 月3 日凌│108 年5 月30日 │108 年4 月8 日至│108 年7 月7 日 │
│ │晨5 時37分回溯96│ │108 年4 月27日 │ │
│ │小時內某時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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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桃園地檢108 年度│桃園地檢108 年度│桃園地檢108 年度│桃園地檢108 年度│
│關年度案號 │毒偵字第2695號 │毒偵字第3229號 │毒偵字第2518號、│毒偵字第4544號 │
│ │ │ │108 年度偵字第 │ │
│ │ │ │18149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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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
│事實├────┼────────┼────────┼────────┼────────┤
│審 │案號 │108 年度壢簡字第│108 年度壢簡字第│108 年度審訴字第│108 年度審易字第│
│ │ │1394號 │1391號 │1584號 │2610號 │
│ ├────┼────────┼────────┼────────┼────────┤
│ │判決日期│108 年8 月7 日 │108 年11月4 日 │108 年12月18日 │109 年2 月12日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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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
│判決├────┼────────┼────────┼────────┼────────┤
│ │案號 │108 年度壢簡字第│108 年度壢簡字第│108 年度審訴字第│108 年度審易字第│
│ │ │1394號 │1391號 │1584號 │2610號 │
│ ├────┼────────┼────────┼────────┼────────┤
│ │確定日期│108 年10月25日 │108 年12月9 日 │109 年1 月16日 │109 年3 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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