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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66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童友泉
受 刑 人 徐忠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利息(109年度執聲沒字第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童友泉因受刑人徐忠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上開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又前揭沒入保證金,應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 、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是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
具保之被告雖曾逃匿,但已經緝獲歸案,即不得再以被告逃匿為由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此有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336 號判決意旨足資參照。
三、經查,本案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指定保證金3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予以釋放乙節,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3月28日國庫存款收款書(存單號碼:108年刑字第00000000號)在卷可佐;
又受刑人經合法通知後,竟未遵期到案執行,經聲請人簽發拘票亦拘提無著;
另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督促受刑人到案,且受刑人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並於109 年4 月30日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通緝,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報告書、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
四、惟受刑人業經緝獲而於109 年5 月4 日入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上述案件,此有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證,足見受刑人雖在檢察官執行中曾因逃匿而遭通緝,但已經緝獲,揆諸前揭說明,自不得再以受刑人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是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曾名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思妤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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