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9,聲,1700,2020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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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70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金來



上列受刑人因重傷害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28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金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金來前因重傷害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4 年6 月,於民國107 年4 月26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執行中。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109 年5 月5 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於106 年間因犯重傷害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4 年6 月,受刑人並於107 年4 月26日入監執行上開案件之刑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查。

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1 年4 月3 日,外役縮短刑期日數為156 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0 年10月29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9 年5 月5 日法授矯字第1090162899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等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哲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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