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9,聲,1758,2020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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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75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秋楓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29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秋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陳秋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 年3 月,於民國106 年8 月31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中,於109 年5 月8 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於106 年8 月31日入監服刑,並於109 年5 月8 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此有法務部矯正署法授矯字第1090164039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震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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