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9,聲,1821,2020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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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82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柏融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2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柏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柏融原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並經本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980 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嗣因假釋後更定期刑,經法務部於民國109 年5 月8 日重新審核,仍符合假釋要件,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9 年5 月8 日法授矯字第1080165802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紙無訛,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馨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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