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9,聲,1864,2020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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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86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朱雅萍





上列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30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朱雅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朱雅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3 年確定,於民國106 年10月4 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新竹分監執行中,於109 年5 月15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茲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9 年5 月15日法授矯字第1090166478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新竹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誤,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崇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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