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9,聲,1866,2020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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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86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TAN KANG CHENG(陳江青,馬來西亞籍)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31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TAN KANG CHENG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TAN KANG CHENG(陳江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9 年4 月,於民國104 年7 月9 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於109 年5 月15日經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以驅逐出境代替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刑確定並移送執行,應執行有期徒刑9 年4 月,於104 年7 月9日入監服刑,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9 年5 月15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授矯字第10901667931 號核准假釋(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誤載為00000000000 號),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另按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規定,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乃屬檢察官執行職權,非本件所得審究範圍,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芳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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