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9,聲,1867,2020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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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86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智銘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30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智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張智銘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合計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

於民國108 年5 月8 日送監執行。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岩灣分監執行中。

茲因上列受刑人於109 年5 月15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張智銘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8 年3 月12日以107 年度原訴字第70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於108 年4 月8 日判決確定,且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

嗣受刑人於108 年5 月8 日入監執行,業於109 年5 月15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9 年5 月15日法授矯字第10901672280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吳天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慈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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