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9,聲,1870,2020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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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87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俊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30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俊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本件受刑人吳俊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月,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9 年5 月15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672280 號核准假釋,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9 年5 月15日法授矯字第10901672281 號函暨所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考。

經本院審核前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沈詩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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