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9,聲,1959,2020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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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959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黃政宏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本院109 年度原訴字第52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黃政宏前次覓保無著,爰再次聲請具保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森林法案件嫌疑重大,且覓保無著,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9 年5 月13日執行羈押在案。

惟本件業已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新北市○○區○○路000 巷0 號,則被告向本院所為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核已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吳天明

法 官 曾名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思妤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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