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9,聲,2054,2020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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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05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建德



上列受刑人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3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建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建德因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2 年10月,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民國109年5月2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為上開應執行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9年5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901669621 號函暨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呂世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玉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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