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9,聲,2055,2020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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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05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潘若葳(原名潘詩婷)






上列受刑人因肇事逃逸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34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若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肇事逃逸案件,經本院判決有期徒刑1 年,於108 年7 月6 日送監執行,現在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

於109 年5 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9 年5 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90166920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 官 林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忠順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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