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62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孟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4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孟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柒萬伍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孟良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別定有明文。
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亦定有明文。
又二裁判以上數罪,縱其中一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因與刑法第54條,及司法院院字第1304號解釋所謂僅餘一罪之情形有別,自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而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4 號、86年度台抗字第472 號裁定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陳孟良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係於如附表編號1 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且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核與上開規定相符。
茲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本院審酌卷附資料,認附表所示之各罪,合於前開併合處罰之要件,因認檢察官之聲請為適當,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呂宜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小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附表:
┌────┬────────┬────────┬────────┐
│編號 │ 1 │ 2 │ 以下空白 │
├────┼────────┼────────┼────────┤
│罪名 │公共危險 │公共危險 │ │
│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如 │有期徒刑5月,如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 │
│ │幣1千元折算1日,│幣1千元折算1日,│ │
│ │併科新臺幣6萬元 │併科新臺幣2萬元 │ │
├────┼────────┼────────┼────────┤
│犯罪日期│108年9月14日 │108年10月29日 │ │
├────┼────────┼────────┼────────┤
│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 │
│年度案號│署108年度偵字第 │署108年度速偵字 │ │
│ │26863號 │第5274號 │ │
├─┬──┼────────┼────────┼────────┤
│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108年度桃原交簡 │108年度桃原交簡 │ │
│實│ │字第486號 │字第560號 │ │
│審├──┼────────┼────────┼────────┤
│ │判決│108年11月14日 │108年11月26日 │ │
│ │日期│ │ │ │
├─┼──┼────────┼────────┼────────┤
│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定├──┼────────┼────────┼────────┤
│判│案號│108年度桃原交簡 │108年度桃原交簡 │ │
│決│ │字第486號 │字第560號 │ │
│ ├──┼────────┼────────┼────────┤
│ │確定│108年12月16日 │108年12月23日 │ │
│ │日期│ │ │ │
├─┴──┼────────┼────────┼────────┤
│備 註│已執畢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