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9,聲,678,2020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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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67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辰浩(原名李霽財)



具 保 人 葉松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因犯詐欺案件,經聲請沒入保證金(109 年度執聲沒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松明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葉松明因受刑人李辰浩犯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停止羈押。

茲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李辰浩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0萬元,由具保人葉松明於民國105 年11月8 日繳納現金後,已將其釋放,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1 紙在卷可稽。

嗣受刑人因上揭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 年度上訴字第3443號判決確定後,聲請人傳喚受刑人應於109 年1 月7 日下午2 時到案接受執行,並於109 年1 月10日核發拘票拘提受刑人到案執行均未果,受刑人亦未在監或在押,且經聲請人通知,具保人詹月亦未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具保人亦未在監或在押,,而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亦於109 年2 月21日發布受刑人通緝在案,有具保人個人戶籍查詢結果、具保人在監在押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等在卷可稽,足認受刑人確已逃匿,揆諸前開說明,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是聲請人上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曾淑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晏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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