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74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于婷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11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于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于婷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 年7 月,於民國106 年4 月13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於109年2 月27日經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分別判刑確定並移送執行,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7 月,於106 年4 月13日入監服刑,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9 年2 月27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授矯字第10901552001 號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姿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白孟倫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