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9,聲,803,2020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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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80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復詮



具 保 人 覃興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沒入保證金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9 年度執聲沒字第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覃興庭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覃興庭因受刑人黃復詮竊盜案件,經依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字第00000000號)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 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08 年2 月11日繳納保證金後,將被告釋放在案。

嗣被告經判決確定後,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送達執行傳票至受刑人位在臺南市○○區○○里0 鄰○○00號及新竹縣○○鄉○○路0 段00號之住、居所通知到案執行,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均於108 年11月1 日,將執行傳票寄存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安溪派出所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新工派出所為寄存送達,惟屆期受刑人未到案執行,復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命司法警察至被告上開住所執行拘提,亦拘提無著;

又經命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亦未見被告按時到案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拘提報告書,與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等資料在卷可憑。

而被告目前並未在監在押等情,復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附卷為憑,是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

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所實收利息均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黃玥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慈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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