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9,聲,890,2020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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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89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李宏駿


受 刑 人 呂紹任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9 年度執聲沒字第47號、109 年度執字第20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宏駿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李宏駿因被告呂紹任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8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被告經聲請人依其住所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且經聲請人依具保人住所傳喚具保人帶同被告遵期到案接受執行,具保人亦未帶同被告到案執行,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拘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內政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等件附卷可稽,堪認被告已然逃匿,依上開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所實收之利息均沒入。

是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 官 林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忠順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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