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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89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詠翔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後更定刑期,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1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詠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詠翔原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9 年聲字第84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假釋後更定刑期,經法務部於民國109 年3 月6 日重新審核,仍符合假釋要件,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何宗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施懿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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