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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92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永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 年度執聲字第62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永清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永清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經受刑人聲請,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 份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3 為得不易科罰金之罪,其餘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聲請人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2 年1 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在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馮昌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佳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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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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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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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 月,如易│有期徒刑2 月,如易│有期徒刑7 月 │
│ │科罰金,以新臺幣1 │科罰金,以新臺幣1 │ │
│ │千元折算1 日 │千元折算1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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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6 年9 月21日 │106 年9 月22日 │107 年9 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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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 查 機 關 │桃園地檢106 年度毒│桃園地檢106 年度毒│桃園地檢107 年度毒│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6846號 │偵字第6846號 │偵字第641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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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
│ ├────┼─────────┼─────────┼─────────┤
│最 後│案 號│107 年度訴字第469 │107 年度訴字第469 │107 年度審訴字第22│
│ │ │號 │號 │1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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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審│判決日期│107 年10月31日 │107 年10月31日 │108 年3 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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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同上 │同上 │同上 │
│確 定├────┼─────────┼─────────┼─────────┤
│判 決│案 號│同上 │同上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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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定日期│107 年11月29日 │107 年11月29日 │108 年7 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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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桃園地檢107 年度執│桃園地檢107 年度執│桃園地檢108 年度執│
│ │字第17184 號 │字第17184 號 │字第12571 號 │
│ │(108 年度執緝字第│(108 年度執緝字第│ │
│ │350號) │350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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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1-2 前經本院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 │
│ │刑6 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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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4 │(以下空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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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竊盜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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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如易│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1 │ │ │
│ │千元折算1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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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7 年11月17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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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 查 機 關 │桃園地檢108 年度偵│ │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7719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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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桃園地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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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108 年度壢簡字第74│ │ │
│ │ │2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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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審│判決日期│108 年9 月18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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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同上 │ │ │
│確 定├────┼─────────┼─────────┼─────────┤
│判 決│案 號│同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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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定日期│108 年10月21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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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桃園地檢109 年度執│ │ │
│ │字第3584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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