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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95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懷恩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17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懷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於民國108 年2 月21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 年3 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以108 年度聲字第6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以及以108 年度聲字363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共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現在監執行中;
而法務部已於109 年3 月13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589630 號核准假釋,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9 年6 月8 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9 年5 月17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稽。
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傅思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于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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