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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95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文昌(原名陳文欽)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17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文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 年5 月,於民國108 年3 月18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
茲受刑人於109年3 月1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經法務部於109 年3 月13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589630 號函核准假釋,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曾淑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秉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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