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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95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余定沂(原名余勝雄)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17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余定沂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余定沂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 年2 月,於民國108 年3 月6 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茲因上列受刑人於109 年3 月1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審訴字第18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受刑人於108 年3 月6 日因上開案件入監執行,業於109 年3 月13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9 年3 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90158963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蔣彥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葵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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