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95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易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16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易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易臻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 年8 月,於民國108 年1 月27日入監服刑,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並於109 年3 月1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莊易臻於108 年1 月27日入監服刑,並於109 年3 月13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此有法務部矯正署法授矯字第1090158963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布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政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