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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97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詹四棱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16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詹四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四棱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 年6 月,於民國108 年2 月13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於109 年3 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9 年3 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90158963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余玫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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