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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97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志彬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17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志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志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貴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 年3 月13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呂如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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