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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98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施富元
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9年 度執聲付字第15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施富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施富元因強制性交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6 月確定,於民國106 年2 月5 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執行中。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9 年3 月13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59055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虹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明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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