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9,聲,983,2020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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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98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馬于詅


具 保 人 劉益榤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偽造文書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利息(109 年度執聲沒字第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益榤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劉益榤因受刑人馬于詅犯偽造文書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此為同法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

三、經查,本案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1 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予以釋放乙節,有民國107 年9 月20日之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

又受刑人經合法通知後,竟未遵期於108 年12月20日上午9 時10分到案執行,經聲請人簽發拘票亦拘提無著;

另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督促受刑人到案,且受刑人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末受刑人已於109 年3 月20日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通緝在案等情,此有受刑人及具保人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警員執行拘提報告書、受刑人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通緝記錄表等在卷可稽,足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是聲請人所為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從而具保人劉益榤所繳納之保證金1 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應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柏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鍾宜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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